散布謠言、返鄉(xiāng)不報備……近期青海這些人被警方行拘
截至2022年4月17日14時30分,西寧市已累計新增80名新冠肺炎陽性人員,疫情防控形勢嚴峻,全市乃至全省上下正齊心協(xié)力共克時艱,但仍有不少人“忙中添亂”,被各地公安部門行拘。
【案件一】近日,化隆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查處一起拒不執(zhí)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(tài)下發(fā)布的決定、命令的違法行為人案件,依法對違法行為人馬乙某某進行行政拘留。
經查:牙什尕鎮(zhèn)某村村民馬乙某某,4月9日從廣東省廣州市乘坐火車返青,次日到達西寧后乘坐私家車返化,為躲避疫情卡點人員排查,便在高速口下車翻越欄桿后回到牙什尕城車村家中,且未及時向所在村委、鎮(zhèn)政府上報返鄉(xiāng)信息,后經化隆縣疫情防控指揮部在外省人員排查中發(fā)現馬乙某某在家中,隨即送至集中隔離點進行集中隔離。
目前,馬乙某某因拒不執(zhí)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(tài)情況下依法發(fā)布的決定、命令被化隆縣公安局給予行政拘留。
化隆公安提醒:所有省外返青來青人員須提前或抵達后第一時間向居住地社區(qū)、所在單位和入住酒店報備,實施健康管理。不主動報備、刻意隱瞞信息,公安機關將嚴肅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。
【案件二】4月16日,西寧市公安局城東分局民警在工作中發(fā)現一起編造、散布謠言的案件。
經查,4月15日21時許,楊某某虛構編造涉疫謠言,散布在網絡微信群內,其行為已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楊某某依法予以行政拘留。
警方提示:網絡非法外之地,廣大群眾要做到不造謠、不傳謠、不信謠,對于編造傳播散布謠言,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,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,嚴厲打擊。
【案例三】2022年4月15日晚,在湟中區(qū)多巴鎮(zhèn)奔巴口村疫情防控點,李某某醉酒后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執(zhí)勤人員掃碼及防控登記,并辱罵毆打防疫執(zhí)勤人員,期間還將防疫執(zhí)勤人員防護服撕破。
案發(fā)后,辦案民警依法將李某某傳喚至多巴分局。到案后,違法行為人李某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。目前,違法行為人李某某因拒不執(zhí)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(tài)下的決定、命令,被依法行政拘留。
民警提醒: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。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,希望廣大群眾從自身做起,支持并配合疫情防控工作,遵守各項防疫規(guī)定,不要心存僥幸。
【案例四】4月13日,湟源縣公安局依法處理2名拒不執(zhí)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(tài)下依法發(fā)布的決定、命令的違法行為人。
4月13日,湟源縣公安局接縣疾控中心案件線索稱:趙某和楊生某于2022年4月10日從外省返回湟源縣后,未按疫情防控要求第一時間向居住地社區(qū)報備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,湟源縣公安局對違法行為人趙某和楊生某拒不執(zhí)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(tài)下的依法發(fā)布的決定、命令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拘留處罰。
警方提示:所有省外返青來青人員須提前或抵達后第一時間向居住地社區(qū)、所在單位和入住酒店報備,實施健康管理。不主動報備、刻意隱瞞信息,造成疫情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依據有關法律法規(guī)嚴肅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。
在疫情防控期間,隱瞞病情、瞞報行程信息(尤其是重點地區(qū)旅居史)、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,其行為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,將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將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。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涉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相關規(guī)定,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;確診病人、病原攜帶者,隱瞞病情、瞞報行程信息,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,涉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條、第一百一十五條,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疫情防控期間的政府相關措施,關乎每一個人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,希望廣大群眾遵守各項法律法規(guī),聽從政府安排,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,對不服從指揮,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,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懲處,構成犯罪的,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(綜合自化隆縣公安局、西寧市公安局城東公安分局、西寧市湟中區(qū)公安局、西寧市湟源縣公安局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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